晚报讯 近日,在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的帮助下,因遇车祸致死的罗某某的家属获得了赔偿。
罗某是一位过六旬的老人,其儿子罗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下午两点左右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在宜宾市翠屏区与韩某某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相撞,致罗某某受重伤,韩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留下7岁的幼女。经交管部门认定,韩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10月17日,罗某来到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此案后,立即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安顺全力承办此案。刘安顺调查了解后得知,事发时韩某某的货车保险已过期,而新购的保险尚未生效,处于保险空挡期,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将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事故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2万余元必须由肇事方独自负责。而韩某某家在农村,上有老人,下有一孩子正在读大学,妻子也无经济来源,一大家人就只靠韩某某跑货车的收入维持生活,韩某某的赔偿能力明显不足。如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让死者的老人及幼女今后生活能有所保障,这是摆在承办人面前的难题。
经过分析案情后,承办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韩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有逃逸情节,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但如果积极赔偿获得受害方谅解,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抓住这一点,承办人多次往返于肇事方和受害方之间,给他们做协调工作,告知双方各种处理方式的利害关系。通过努力,双方于11月28日签订了调解协议,由韩某某支付罗某某家人30万元的赔偿金,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万,还应支付27万,韩某某当场支付15万,剩余的12万元在两年内分两次付清。
贾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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