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22)日上午,宜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葛州坝集团基础公司向家坝工程项目部原副经理、总经济师冯宁君贪污公款案。冯宁君被控监守自盗,将葛州坝集团基础公司向家坝工程项目部用于向家坝工程建设的水泥倒卖,共获赃款30万元。冯宁君在法庭上辩称,通过其倒卖的水泥应有约4000吨,涉及赃款远不止自己获得的30万元。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宜宾县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对案件审理进行了现场直播。
总经济师倒卖水泥
贪污30万元
冯宁君是广西平南县人,今年51岁,大专文化程度。被捕前系葛州坝集团基础公司向家坝工程项目部副经理、总经济师,2006年开始在葛州坝集团基础公司向家坝项目部工作,案发后被羁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冯宁君称,2010年下半年,葛州坝集团基础公司向家坝工程项目部聘用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主动向他介绍,可将公司的水泥拉到外面卖钱。冯宁君后来趁公司其他人员不在场时,先后将10车约400吨不同标号的水泥运出向家坝施工区,通过王某某将水泥卖给了宜宾一家混凝土销售公司。在整个倒卖水泥的过程中,葛州坝集团基础公司向家坝工程项目部其他人员并未参与,也不知情。
公诉人称,冯宁君虽然不能准确记得究竟卖了多少水泥,但是他先后从王某某手中获取了30万元水泥销售款,用于自己消费或帮妻子偿还赌债,没有上交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也没有告知公司其他人员。后来,王某某“东窗案发”,要求冯宁君退还14万元,冯宁君通过交付现金或转账方式,先后3次退了13.6万元给王某某,用于王某某向检察机关退赃。
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冯宁君受到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机关调查后,又将16万元退到了葛州坝集团基础公司的廉政专户,并表示“自己对不起葛州坝集团基础公司”,恳请公司方面保他的工作。但公司财务部门要求冯宁君书面报告所退款项来源,冯宁君却一直没有上交此材料,“电话催了几次都说要写,但就是没有交上来”。
涉案水泥接近4000吨
价值约120万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冯宁君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主管材料预算及上报计划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将基础公司水泥进行转卖,获取赃款3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冯宁君已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冯宁君当庭表示无异议。但冯宁君对控告罪名有不同看法,他认为自己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而非贪污。据了解,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告知冯宁君有权聘请律师,但冯宁君坚持自己为自己辩护,法院和办案机关已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质证程序显示,冯宁君先后作出多次供述,最开始供述只卖了400余吨水泥, 获得赃款14万元。“我知道贪污一万元可以判一年,我得了14万,可能就要被判14年。”冯宁君说,后来他通过回忆,发现自己倒卖水泥所得赃款远不止14万元,而是达到30万元。“王某某第一次给我了7万元,后来又分3次给了我23万元。”冯宁君交待。
在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和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冯宁3次提出,虽然他已无法确切记得究竟倒卖了多少水泥,但他认为当年经其手转卖的水泥至少近4000吨。 “即使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卖出,涉案金额也有120万元。”冯宁君说,但他自始至终只得到了王某某转交的30万元, 这30万元相当于只是1000吨水泥的价款,其它涉案款项他不知道去了哪儿。
“我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查清卖出水泥的具体数额。”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冯宁君坚称涉案水泥约4000吨,而不是30万元赃款所折算出的1000吨水泥。对于冯宁君提出的4000吨水泥被转卖新线索,审判长要求公诉机关进行调查后予以认定。
“两院”微博直播庭审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冯宁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是对犯罪数额有异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务公开”的要求,首次联合宜宾县人民法院,对冯宁君贪污案采取微博、微信直播的方式,公开庭审“实况”。宜宾县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冯宁君案涉及向家坝水电站这个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危害大,具体有典型性,“希望通过微直播庭审的方式,警示世人。”
晚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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