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机制,而四川也将全面与新刑诉法对接。
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为此制定了《补助证人出庭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补助。近日,一男子诈骗近5万元,被抓后先认罪后又翻供,昔日女友出庭作证,该男子最终认罪。记者昨日获悉,该证人获得250元补助金,这是宜宾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发放的证人出庭作证补助。
记者了解到,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为对接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制定了《补助证人出庭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补助。
承办检察官介绍,刑案中证人出庭难、作证难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在过往几年都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一来,耽误时间和精力,二来,误工、经济方面也是一个重要考虑,三来就是证人作证后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害怕被打击报复。
不过,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新刑诉法还对证人出庭作证后的权利保障进行了规定。这些有效地促进了证人出庭作证。
据介绍,今年9月,为保障修改后刑诉法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制度的贯彻落实,保护出庭证人的经济权益,鼓励证人配合出庭作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出台这一规定,凡由公诉部门依法确定向法院提出出庭申请的证人均可享受补助。
“只要申请,原则上都可以获得补助。”承办检察官说,补助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还有误工费等。根据具体情况,证人可凭票据申请补助,检察院将补助金不迟于出庭当日发放给出庭证人,同时补助金是县政府财政拨款,有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案例
当事证人:出庭尽义务没想到还有补助
“出庭本来是应尽义务,没想到还能领到补助。”10月31日,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将250元出庭补助发放到四川江油的证人王红手中,她有些诧异。王红是该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诈骗案件的关键证人,事情还要从她结识的男友张光明说起。
用女友手机、QQ骗钱
2011年6月,自称是建筑工程小包工头的张光明,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单身的王红。张光明隐瞒自己已婚且有两个小孩的实际情况,哄骗王红与其同居。王红被张光明的甜言蜜语所迷惑,虽然只认识了半年,王红对张光明深信不疑,并将自己的QQ、手机等交给张光明使用。一次,张光明谎称要转工程款,而自己的银行卡又是异地的,需要高额手续费。王红想都没想就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张光明使用。
张光明从王红那里找到她两位前男友李彬和宋武的联系方式,用王红的电话联系他们,多次宣称自己生病住院,要他们寄点钱过来。李彬和宋武果然上了当,向王红的银行卡打了钱。后来,张光明又用同样伎俩,谎称自己要开童装店需要资金。
最终,张光明先后骗取李彬汇款3.8万元、骗取宋武汇款1万元。
没过多久,宋武觉得有点不对,为什么每次都是用短信和QQ联系,从来不打电话呢?宋武打去电话,可对方不接。当自己提出想看王红时,对方接连谎称在绵阳、成都等地,可宋武去找时都扑空了。后来宋武通过王红的家人找到了王红,最终真相大白。王红立即报了警。今年7月24日,张光明被抓获。
被抓后 警方询问中翻供
归案后,张光明在第一次警方讯问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过,张光明在此后的讯问中一直翻供,宣称自己也是被王红所骗,一切都是王红让自己做的,他只是答应帮王红的忙。
面对拒不认罪的张光明,案件提起公诉时,承办检察官向法院申请了关键证人王红出庭作证。承办检察官向王红说明出庭作证的义务,王红非常恨张光明,也不想见两个前男友,所以不想出庭作证。
但当检察官告诉她,张光明不认罪,而且还翻供了。“是男人却敢做不敢当。”王红很气愤,自己并不是怕他才不愿意见他的。检察官告诉她出庭作证可申请补助,不过开庭前她还是没有明确答复检察官自己要不要出庭作证。
女友出庭作证 获250元补助
就在开庭的前一天,王红怎么也想不明白一个男人竟然敢做不敢当。于是她请了假,专程从绵阳江油搭火车赶往宜宾县法院出庭作证,“就是要将他绳之以法。”
10月31日,张光明涉嫌诈骗案一审开庭审理。早晨8点,王红就来到法院准备出庭作证。张光明一开始还坚持否认诈骗事实,他镇静地说:“都是那个女娃让我干的,作为他男朋友帮她向她的前男友借钱,我还觉得挺不好意思的。”面对出庭作证的昔日女友王红和公诉人出示的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物证等,张光明终于放弃了伪装的“清白”,供认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光明冒充女友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王红也因此收到了检察院对她的这一补助,事后王红笑称:“没想到自己是首位获得补助的证人(编者注:宜宾首位),250元的补助,不在于钱的多少,关键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隆利 刘德华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新刑诉法完善了证人作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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