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何某(女,64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孙某某(男,50岁)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两人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今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在没有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和未取得涂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请同村的被告人孙某某用油锯将位于人民村6组小地名“大竹林”楠竹林边涂某某的一株桢楠采伐后,又将被告人孙某某带至何某位于苦竹林边上的两株桢楠采伐,何某支付给孙某某50元油钱。1月11日,被告人何某又请被告人孙某某用油锯将之前锯倒的三株桢楠锯成6节,于当日将6节桢楠抬到老房子场坝堆放。经过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3株桢楠,材积0.442立方米,蓄积0.737立方米,三株桢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于1月16日立案,3月15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杨姝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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