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兴文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莲花镇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从泸州开往兴文的客车行李仓内有几只野生动物冻体,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姚某某于12月5日委托泸州客车司机,从泸州客运站运输7只野生动物冻体至兴文县客运站,途经莲花镇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野生动物冻体进行了检查、拍照。经县林业局野保办工作人员仔细辨认,该7只冻体野生动物为果子狸,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姚某某运输这7只野生动物果子狸冻体,没有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对姚某某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没收所运输的野生动物果子狸冻体7只;处实物价值两倍共计1360元的罚款。随即,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和县野保站将没收的这7只果子狸冻体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杨姝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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