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银达煤矿、屏山县新发乡洪钛石厂等19户采矿权人: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8〕75号)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履行治理恢复义务。
经查,屏山县银达煤矿、屏山县新发乡洪钛石厂等19户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未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名单附后)。请相关采矿权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达到验收条件。如逾期未完成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后未达到验收条件)或不予治理的,我局将使用相关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委托作业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特此公告
屏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31日
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采矿权人名单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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