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林)8月11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阿牛某某盗窃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阿牛某某、阿汝某某(另处)、呷哈某某(另处)共谋盗窃,遂分乘两辆摩托车于次日凌晨到达屏山县屏边乡施某某经营的超市。随后,被告人阿牛某某、呷哈某某望风并接应,阿汝某某攀爬进入超市二楼仓库,共同将被害人施某某存放的部分香烟盗走。经屏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2918.22元。案发后,被告人阿牛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元,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000余元,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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