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屏山县新县城沈女士向市政府12345市民热线反映,2015年她在屏山县某房产公司新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要求该房产公司给换一套新房屋。
接到该反映后,屏山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及时与沈女士、涉事房产公司及住建部门取得联系,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沈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所依据沈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自2015年8月11日起30日内由房产公司负责处理沈女士房屋漏水问题,经双方确认验收交付沈女士。并按照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支付沈女士违约金。”
双方均表示认可调解结果。沈女士对该县工商局实事求是,依法依据调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动表示感谢。(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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