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日前,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被告经过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屏山县大乘镇沙坪村委会,当庭给付原告罗某工程款20000元。
2011年6月8日,工程施工人员罗某与屏山县大乘镇沙坪村委会签订《公路工程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罗某承建村级公路,每公里价格40000元。2012年4月14日,甲方代表人陈某向施工方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罗某修建公路工程款38000元,并于2012年农历五月付清。”当年底,村委会支付了部分欠款,其后却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绝给付剩余欠款。2015年1月13日,罗某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大乘镇沙坪村委会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激烈争论,互不相让。法官坚守“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晚报记者 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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