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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文明交通出行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宜宾日报 2021-09-10 00:41   https://www.yybnet.net/

为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规定的非机动车。以及超过前述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违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禁止未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新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携带购车发票、合格证、3C认证书于2021年10月15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正常行驶;对于已进入使用环节(已购买)的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规定、未获工信部许可生产的在用非标准电动自行车,须于2021年10月15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临时牌照,使用过渡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从2021年10月16日起,未上牌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未上牌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处理。

五、违反本通告者,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不要购买、乘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电动自行车临时牌照在10月15前实行免费办理,10月16日起自费办理。

宜宾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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