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屏 记者 李丹)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通过依法审判和判后答疑,使无行为能力的段某某得到儿子的照顾。
段某某是宜宾市便民服务公司劳务派遣至宜宾市某公交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的公交车驾驶员。2015年6月18日,段某某在驾驶公交车途中突发疾病,治疗出院后处于瘫痪状态,生活无法自理。2016年7月12日,段某某监护人段某(段某某的儿子)将其遗弃在公交公司办公室后离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公交公司将段某某送至宜宾市翠屏区长寿园养老院,并垫付了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费用。后因段某某、段某长期拖欠在长寿园的护理费用,长寿园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公交公司先行垫付各项费用10万余元。公交公司随后将段某某、段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人偿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走访终于联系到了段某,促使其返回宜宾参与诉讼。法院判决,段某某、段某支付公交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15万余元。宣判后,承办法官进行了判后答疑,解答了段某提出的法律疑问,化解了双方矛盾。判决生效后,段某将段某某从养老院处接走,并积极与原告就履行还款义务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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