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 肖必春
案情:1999年12月,刘某将其所有的翠屏区文星街一套房屋出卖给张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日,张某按约将购房款、装修款和天燃气款共计38000元全部支予支付给刘某,刘某将房屋以及房产证、卖房申请等交付给了张某,但却迟迟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张某名下。
张某接收该房屋后一直占有使用至今,期间也曾多次找到刘某催促其办理产权过户,刘某总是以手头事情多来推脱。
2006年,刘某去逝,张某转为联系刘某的两个儿子唐甲、唐乙,告知其将该房屋产权过户,但多年来一直遭到刘某两个儿子的拒绝。张某忍无可忍,起诉至翠屏区法院,要求被告唐甲、唐乙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
判决:翠屏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着手调查,向双方当事人问清事由、查明事实,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围绕焦点进行多次沟通协调,进行释法明理。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不成,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
法官说法:当事人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且原告已将合同所约定的购房款全部结清,故被告母亲应履行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义务。
因被告母亲已死亡,其因买卖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继承人一并继承,其继承人之一唐乙已声明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故被告唐甲应在继承权利的同时,清偿其母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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