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屏 田明耀)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三江新区法庭在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为该院法学院100余名师生送上了一堂精彩的法治课。
2018年12月5日,宜宾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接某驾考中心工程所需,向李某某租赁挖机一台。双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对相关事宜做出约定。2018年12月19日和2019年1月30日,双方结算时,宜宾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李某某租赁费92000元。因该公司未支付所欠租赁费,李某某遂诉至法院。
因案件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为促进法学院学生学习掌握民法典,三江新区法庭与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商议后,决定把这起案件的庭审搬到该校举行。
当天的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诉,法官依法当庭判决被告向原告李某某支付92000元租赁费。
“该案之所以适用合同法而不是民法典,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师生们宣讲了民法典相关知识,开展判后释法,解答了师生们提出的疑问。
近年来,翠屏区法院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进百校”活动,在安排法官联系辖区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同时,还在部分大学开展院校共建,共同做好学术研究、课题研讨、人才培养、法治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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