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女士(身份证号:512501195605261640):
我公司与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间是从2019年元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地点是民主路51号属于我司房产。根据合同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该处房产进行转租,根据近期公司掌握的情况,你的转租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经公司集体研究决定,从2020年元月1日起,收回该处房产,与你解除租赁合同。请你于公告之日起5日内到公司办理后续手续,逾期不来公司办理的,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并由你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你不与公司联系和配合,特此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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