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被交通警察查获,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公告如下(见附件)。请相关当事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机动车来历证明和交管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到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服务中心(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交警窗口)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相关车辆进行处置。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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