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在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教育引导下,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甲的哥哥刘某乙来到法院,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替弟弟将55000元赔偿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将案件了结。
2013年6月12日,刘某甲驾驶拖拉机从象鼻往高店方向行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80岁,女)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刘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96天后出院。经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续医费用为9000元,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时限为终身。2014年,张某某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对原告的护理依赖费支持5年,被告保险公司在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内赔付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60466.41元。5年到期后,原告张某某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继续护理,与刘某甲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甲赔偿后续护理费219000元,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赔偿支付责任。2019年1月29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某后续护理费39533.59元,刘某甲赔付张某某后续护理费147471.41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甲未履行赔偿义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传票,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和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款义务,查控冻结了刘某甲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卡内余额10000余元。此后,承办法官一直未找到刘某甲下落,遂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月6日,承办法官联系上了刘某甲的哥哥刘某乙,向其了解刘某甲下落。刘某乙表示,刘某甲家庭困难,目前在上海打工。承办法官向刘某乙告知了案件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讲明了其弟弟刘某甲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希望他转告其弟弟尽快履行给付义务。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刘某乙表示愿意替其弟支付赔偿款给申请执行人。
5月14日,刘某乙来到翠屏区法院。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刘某乙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甲一次性支付张某某65501.41元,其中55000元由刘某乙代付,其余10501.41元由刘某甲银行账户扣划款支付,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当天下午,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35000元、银行转账2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支付了赔偿款,将全案履行完毕。承办法官将扣划的款项支付给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后,依法解除了对刘某甲的限高和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彭屏 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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