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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玩耍受伤致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侵权人和学校共同担责

来源:宜宾晚报 2019-05-29 10:38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 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沙坪法庭走进四川轻化工大学宜宾校区,在该校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100余名大二学生及周边中小学校负责人旁听庭审。

曾某某与刘某系翠屏区某校四年级同班同学,汤某甲系该校初二年级学生。翠屏区某学校是半开放式管理,中午放学期间学校为学生提供午餐,学生出校需向学校请假并由家长到校接送,不回家的学生在校进餐,就餐过程有老师全程陪同,学生饭后有10-20分钟自由活动时间,期间有学校老师、保安在学生活动范围巡逻。该学校无校医室及校医。

2017年9月30日13时左右,曾某某与刘某在学校高两米的云梯玩耍,刘某抱住曾某某双腿,帮助曾某某吊上云梯后松手。同在云梯对面玩耍的汤某甲用腿夹住曾某某的腿部,导致曾某某手部力量无法支撑,从云梯上摔到水泥地面受伤。当天下午15时24分,曾某某家长接学校通知赶到后,曾某某被送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67天后出院,用去治疗费29912.81元。经鉴定,曾某某因外伤致左肱骨髁上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汤某甲监护人垫付治疗费11000元,刘某监护人垫付治疗费5200元。之后,事发学校组织各方协商赔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酿成纠纷。曾某某将汤某甲及其监护人汤某乙、文某和刘某及其监护人刘某某、陈某某以及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5692.81元。

该案开庭前,沙坪法庭与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联系协商,将此次庭审作为该校法学院大二学生的民事诉讼课程,到校公开审理。当天的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合议庭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查清了案件事实。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应依法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此,曾某某、刘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汤某甲在本次事故中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酌情认定汤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翠屏区某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酌情认定承担40%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汤某乙、文某赔偿原告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9600元,被告翠屏区某学赔偿原告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066.81元。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判后释法,释明了裁判理由,解答了双方的疑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通过旁听庭审,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直观的了解,知道了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民事纠纷,对情理法分得更加清楚,法官的判决令人信服。”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大二学生李某表示。

彭屏 钟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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