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屏 钟倩青)5月17日,翠屏区人民法院沙坪法庭走进四川轻化工大学宜宾校区,在该校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100余名大二学生及周边中小学校负责人旁听了庭审。
曾某某与刘某系翠屏区某学校小学四年级同班同学,汤某甲系该校初二年级学生。翠屏区某学校是半开放式管理,中午放学期间学校为学生提供午餐,学生出校需向学校请假并由家长到校接送,不回家的学生在校进餐,就餐过程有老师全程陪同,学生饭后有10至20分钟自由活动时间,期间有学校老师、保安在学生活动范围巡逻。该学校无校医室及校医。
2017年9月30日13时左右,曾某某与刘某在学校高两米的云梯玩耍,刘某抱住曾某某双腿,帮助曾某某吊上云梯后松手。同在云梯对面玩耍的汤某甲用腿夹住曾某某的腿部,导致曾某某手部力量无法支撑,从云梯上摔到水泥地面受伤。当天下午15时24分,曾某某家长接学校通知赶到后,曾某某被送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67天后出院,用去治疗费29912.81元。经鉴定,曾某某因外伤致左肱骨髁上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汤某甲监护人垫付治疗费11000元,刘某监护人垫付治疗费5200元。之后,事发学校组织各方协商赔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酿成纠纷。
曾某某将汤某甲及其监护人汤某乙、文某、刘某及其监护人刘某某、陈某某和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5692.81元。
该案开庭前,翠屏区法院沙坪法庭与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联系协商,将此次庭审作为该校法学院大二学生的民事诉讼课程,到校公开审理。当天的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合议庭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作了最后陈述,查清了案件事实。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此,曾某某、刘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汤某甲在本次事故中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酌情认定汤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翠屏区某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酌情认定承担40%的责任。由于汤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汤某乙、文某承担。
依照《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合议庭作出当庭宣判:被告汤某乙、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9600元。被告翠屏区某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066.81元。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判后释法,释明了裁判理由,解答了双方的疑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通过旁听庭审,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直观的了解,知道了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民事纠纷,对情理法分得更加清楚,法官的判决令人信服。”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大二学生李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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