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知人:陈衍名、李炜
被告知人:成晓龙(男,居民身份证号:51152119850520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对成晓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8年07月29日00时23分至2018年07月29日00时27分,成晓龙驾驶号牌为川QMP729号小型轿车途径宜南路123公里300米至宜南路129公里710米处时,实施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含)以下的〕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70%以下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图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成晓龙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含)以下的〕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70%以下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成晓龙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提出陈述和申辩,请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行政执法服务中心(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交警窗口)提出。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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