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全市启动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至2023年,全市分年度完成884名新任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县(区)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县(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确定候选人范围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随机抽选由县(区)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县(区)公安(分)局从本县(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通过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通过县(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三)资格审查
县(区)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县(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征求个人意见
通过资格审查后,县(区)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县(区)公安(分)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五)确定拟任人选
县(区)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中,除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未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外,原则上采取公证抽选的方式,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六)拟任公示
县(区)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县(区)公安(分)局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
县(区)人民法院院长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提请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履职宣誓
县(区)人民法院将会同县(区)司法局组织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仪式。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个人踊跃报名、被随机抽选或受组织推荐的公民积极参与!
宜宾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监督咨询电话:
宜宾市司法局:0831-8226765 0831-3767951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0831-2322307 0831-2321721
宜宾市公安局:0831-2228124 0831-22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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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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