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12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由翠屏区法院副院长陈若梅担任审判长,环境资源庭审判庭庭长陈健等两位审判员及四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悉,2018年6月禁渔期内,6月6日晚7时许,被告人曾某携带电瓶、升压器、电鱼杆等电鱼工具搭乘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去江边时,提议去电鱼,李某某应允。二人到达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石马村三组岷江天然水域游泳后,由曾某使用携带的电鱼工具在该水域进行电击捕鱼,李某某负责提桶捡鱼。当晚9时10分许,二人上岸准备离开时,被接报赶至的宜宾市翠屏区水产渔政站执法人员当场挡获,查获捕捞的翘壳鱼、鲤鱼、鲫鱼共计3.3斤及使用的电鱼工具。2018年6月11日,翠屏区水产渔政站将该案移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2018年7月17日,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曾某、李某某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域,采用电击的方法非法捕鱼,其行为不仅导致涉案水域被电击的鱼类丧失繁殖能力,还将导致天然鱼虾、底栖生物、浮游生物等水生物死亡,从而直接影响水域平衡,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指派检察员王晓娅、邓汝担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去年2017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公益诉讼人邓汝介绍道:“这起案子是涉及到公益诉讼案里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一类案件,我们不仅要追究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补偿。”
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曾某、李某某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2000元及生态损害评估、制定修复方案费用2400元;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翠屏区地处长江上游,是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陈健说介绍,“然而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电鱼行为,我们想通过这个案子起到普法教育和宣传警示作用,让大家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性,自觉为社会公益贡献力量。”
观摩庭审的翠屏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聆听,对法庭进展的每一环节都做了记录。区政协委员范亚林说:“今天的庭审对我本人也是一次环保教育,特别是对鱼类资源的保护。这个案例值得宣传,公众应该形成保护长江水域、保护环境的共识,今后我们也有义务去做好这方面的宣传。”
“该案的审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侵害环境资源、破坏生态必然被打击。”
新闻推荐
晚报讯12月18日,笔者从宜宾市中心血站获悉:在全国临检中心开展的2018年核酸实验室室间评审活动中,宜宾市中心血站核酸实验室...
宜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宜宾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