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普法释法
本报讯(彭屏 李雄 文/图)“感谢法官尽心尽力办案,让我们顺利拿回了赔偿款。”11月30日,被执行人冯某某、宜宾某运业有限公司先后来到翠屏区人民法院,当场向7名申请执行人履行因交通事故致死两人的死亡赔偿金29万元。这是该院开展全省法院第八次“司法大拜年”专项执行行动执结的首件涉民生案件。
2017年4月12日20时10分许,冯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姚家嘴方向往宜宾方向行驶,当途径宜威路“太子河鱼”门口道路时,与文某某驾驶并搭乘罗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文某某、罗某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某、罗某某无责。
冯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宜宾某运业公司。事故发生后,冯某某垫付因罗某某死亡的丧葬费55000元,保险公司分别理赔文某某、罗某某556100元、555000元。
文某某、罗某某家属与冯某某因后续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将冯某某及其挂靠公司宜宾某运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文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89万余元、因交通事故导致罗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101万余元。翠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文某某、罗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冯某某、宜宾某运业公司赔偿文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556100元,应支付21万余元;被告冯某某、宜宾某运业公司赔偿罗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55500元、被告冯某某垫付的55000元,应支付30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7名原告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翠屏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上门查找、网络查控等手段,积极查询被执行人冯某某、宜宾某运业公司及其财产情况。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冯某某及宜宾某运业公司法人代表,告知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严重后果,并告知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通过反复工作,两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由冯某某承担罗某某家属的赔偿责任,宜宾某运业公司承担文某某的赔偿责任。
11月30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两名被执行人分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冯某某一次性支付16万元给罗某某家属,宜宾某运业公司一次性支付13万元给文某某家属,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全案执行完毕。文某某当场将16万元现金支付给罗某某家属,宜宾某运业公司通过转账将13万元付给文某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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