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质监宜翠催执字〔2018〕2号
宜宾市翠屏区绿贝尔电动三轮车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黄贤福):
你(单位)于2017年10月17日收到我局(宜翠)质监罚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于2018年4月6日收到我局川质监宜翠催执字〔2018〕1号《催告执行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宜宾市翠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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