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驾驶3路川Q39503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调查后,认定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宜城市公交﹝2017﹞244号)第十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1点(12)项A之规定。公司决定2018年4月4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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