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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信息实施盗窃 宜宾一男子获刑五年

来源:宜宾日报 2018-04-23 01:18   https://www.yybnet.net/

□毛倩颖 杨光

案由:2016年2月,郑某某利用在保险公司工作之便骗取了胡某某部分账号、甚至密码等个人信息。通过拨打10086将胡某某电话号码进行挂失,在网上将胡某某支付宝、财付通等账号所绑定的电话号码修改为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通过反复试探破解了胡某某的支付密码。随后,郑某某使用胡某某的京东账号,支付6488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胡某某发现后,将手机追回。

2016年3月,郑某某在翠屏区南岸某小区门岗获取到赵某某的身份证后,打电话给赵某某,以发生保险意外方便通知为由,套取五个验证电话号码。郑某某在江北一移动营业厅将赵某某的电话停机,用赵某某的身份证新办了一张手机卡,并通过补办的手机卡把赵某某网银账户预留手机号更改为自己的电话号码,将赵某某网银绑定的银行卡内49500元人民币转走,供其吸毒等挥霍。赵某某发现手机卡提示无服务,通过通信公司营业厅和网银查询,自己的银行卡被支出49500元,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被害人身份信息,通过获取的被害人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将被害人设置的网络支付账号、密码进行修改绑定、破解等,并将被害人网上资金和银行账户内资金转移至自己网络账户和银行账户内用于挥霍或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郑某某在实施对被害人胡某某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笔犯罪事实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翠屏区法院提供)

法官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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