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辩论
本报讯(彭屏 肖必春 文/图)3月26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患者砍伤医生案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翠屏区部分政协委员、市二医院医护人员等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因患高血压三级(高危)、室间隔增厚、双侧颈动脉斑块形成、肝囊肿等疾病入住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心血管内一科住院部。住院期间,彭某某因用药问题和治疗效果不佳,对主治医生王某心生不满,产生要将王某杀死的想法。
12月16日,彭某某将一把锋利的菜刀藏匿于手提口袋内,带到自己住院的病床,欲寻找机会砍杀王某。次日上午,彭某某手提装有菜刀的口袋来到医生办公室寻找王某。因王某不在,彭某某便向王某带的实习医生黄某某询问王某的去向,黄某某告知王某已经出差。彭某某认为黄某某说谎,遂趁黄某某不备,持刀从其身后向黄某某头部连砍两刀,致黄某某头部流血受伤。彭某某在砍第二刀的时候,因黄某某及时躲避而未能砍中。
在此过程中,在场的几名医生将彭某某制服,公安民警接警后将彭某某抓获。到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经鉴定,黄某某因外伤致头皮创口属轻微伤。庭审中,彭某某多次表示认罪伏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彭某某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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