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年3月,甘某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大益街X号二楼房屋从事网吧经营活动。期间,甘某共购置电脑20余台,按照2-3元每小时的价格向上网人员收取费用。
2016年1月21日,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甘某非法经营的网吧查获,现场查获电脑29台,上网人员十余人。期间,被告人甘某经营该网吧的非法经营额共计94974元。
判决:被告人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被告人甘某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甘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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