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屏 邹咏梅
案由:汤某某从19岁到27岁一直从事公安辅警工作,27岁后辞职经商。后来,汤某某在宜宾北街某赌场内认识了从事贩毒犯罪活动的李某某,并借款10万元给李某某。
后经汤某某多次催促,李某某归还了6万元。因到云南赌博输了钱,汤某某一方面催促李某某还钱,一方面产生了通过李某某贩毒快速找钱的想法。2017年4月,汤某某在云南瑞丽找到了买毒渠道,并打电话联系李某某购买贩卖。经双方协商,汤某某将购买到的毒品通过快递方式寄回宜宾。李某某以250元每克的价格向汤某某购买50克毒品海洛因,并汇款12000元到汤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
2017年4月26日,汤某某将其购买的约150克毒品海洛因伪装成咖啡和糖果,在云南省瑞丽市中通快递公司某网点,按李某某事先提供的快递收件地址和电话号码,用快递将毒品从瑞丽市邮寄回宜宾贩卖。该包裹在运输途中被瑞丽市公安局边防大队查获。经称量,该包裹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49.36克。经检验,被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7年7月20日11时许,汤某某在宜宾某居住生活区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民警抓获。
判决:1、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扣押被告人汤某某的海洛因149.36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法官说法: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49.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朋友,切勿沾染毒品,更不能参与贩毒犯罪活动,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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