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原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增加一项,即“(五)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三、原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告。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应将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
四、原第十条增加“预备会议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作为第二款。
五、原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原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对应修改。
六、原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市级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二款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第三款修改为“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在大会举行前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八、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意见及其说明。”
九、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十、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大会有关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一、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即: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印发代表。”
十二、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大会有关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三、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至迟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的三个月办理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十四、原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以及计划和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十五、原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本级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批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批准市本级预算及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六、原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条,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原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应修改。
十七、原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即“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方式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八、原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应当组织当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宪法宣誓。”
十九、原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时间不超过十五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制止。”
二十、原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二十一、原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进行报批和公布;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公告,在《宜宾日报》和《宜宾新闻网》上公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按照规定分别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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