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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的烦恼 拉豁就拉豁?说得真撇脱 钱财扯不清 烦恼多多多!

来源:成都商报 2017-12-25 03:05   https://www.yybnet.net/

双方离婚后

每个月给前妻三千元

停止支付后成“老赖”

男方认为:婚离了,调解书中载明,每个月给前妻三千元,却没约定期限。在双方都成立了新的家庭后,男方不干了,“在帮着另一个男的养老婆”,于是被法院强制执行,列入“老赖”名单。女方很愤怒:“哪有这样耍赖的,早知就不签这种协议了。”前夫不再支付经济帮助,她隔三岔五去法院讨要前夫的钱,新任丈夫为此和她协议离婚,“任何一个人心里都会觉得不舒服,都是他害的”。

他的说法:

给到不是我死就是她死,太不合理

郭大勇和杨大容1999年结婚,婚后因二人产生诸多矛盾,郭大勇于2005年、2007年、2008年三次诉讼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历次的争端中,双方各执一词。2012年双方再次对簿公堂,这一次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杨大容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5月25日,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云南的两处库房归杨大容所有,二人经营的物流中心归郭大勇所有并管理。

“从调解书送达当月起,郭大勇每月经济帮助杨大容3000元,给付方式为每六个月给付一次。”调解书还这样写道,但却没有约定经济帮助的期限。“当时法官调解的时候,我就问过经济帮助金是不是该有一个期限,但法官说经济帮助金在法律上的规定就是被帮助人经济困难就帮助,经济不困难或者再婚了就不帮助了,不用在文书中增加。”郭大勇反复向记者强调,协议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履行时间限制。“给到不是我死就是她死,太不合理了。和别人结婚了,经济帮助应该到此为止。”

第一笔2012年5月到2012年12月的经济帮助金,很快通过法院交给了杨大容,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又支付了两笔,在支付了三笔共计5.4万元经济帮助金后,郭大勇“再也受不了了”,决定不再向杨大容支付这笔钱。2014年5月,双方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执行局曾经有过协商,但离开法院后,却均表示反悔。2014年,郭大勇被法院两次拘留。“现在我被前妻弄成‘老赖\’,飞机、高铁坐不了,电话号码都换了好多个,贷款也受到了影响。”郭大勇说,申请经济补助的前提,必须是生活困难,但她在离婚时分到了财产,生活并不困难,又已经再婚。就是因为这份调解协议,让他、前妻、前妻后来的丈夫、他现在的妻子四个人处在一个畸形的关系里。

她的说法:

法官明确说了,要给到我老死

“我哪里知道会走到这一步。真的是把我惹火了,哪有这样耍赖的?”杨大容表示她也觉得这样的协议不合理,因为这对她来说也是一种麻烦。“当时我也不懂啊,没经历过离婚,到现在我才知道麻烦。”

“他就想一分钱都不拿最好,反正就赖,赖死最好。”杨大容越说越激动,称前夫曾经多次打她,并称郭大勇现任妻子是小三。杨大容最近一次见到郭大勇,是今年9月27日。当时郭大勇送女儿上大学,并向杨大容提出用10万元一笔勾销。“我说不行,法律上怎么定的就怎么定,后来在电话里又聊过一次,还是同样的内容,聊一半挂断电话了,之后再也联系不上他。”

据她回忆,调解时是法官提出有经济帮助金,她曾主动提出让郭大勇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我说给两百万,他说拿不出这么多钱。我说一个月五千块钱算了,他又不干。”法官调解后,双方才同意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三千元经济帮助金。

对于郭大勇“女方经济困难时候给,不困难就不用给了”的“误解”,杨大容称这是一种托辞。她反复强调,协议是双方同意且签了字的,“法官明确说了,就像退休工资一样,要给到我老死。”

“上班的人都有退休工资,我跟了他二十多年,难道连退休工资都没有吗?”杨大容说。

同居分手后

被前男友告上法庭

法院判她返还男方所购车辆

陈先生和何女士网恋后,开始同居生活,陈先生出资拍摄了婚纱照,购买了手镯等,还按揭贷款为何女士购买了一辆车。但是,半年后,两人发生纠纷,陈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财物。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何女士归还陈先生车辆。

恋人分手

男方要求返还所购物品

陈先生和何女士在网上相识并相恋,2016年10月开始,两人以恋人关系开始同居生活。期间,陈先生出资为何女士购买了电视机,并且两人还拍摄了婚纱照。同时,陈先生还花费22300多元购买了手镯、钻戒和项链,为结婚做准备。陈先生介绍,同居期间,两人一直在谈婚论嫁,双方家人也同意了这门亲事。因此,同居期间,陈先生为何女士生活之需转款,向何女士及其亲人支付节日礼金等共计23300余元。

此外,为了何女士上下班及计划今后家庭生活使用,陈先生又出资按揭购买轿车一辆,支付首付款及购车税费、车辆保险共计164000余元,此后每月的按揭贷款也是陈先生承担,车辆则登记在何女士名下。

但是,两人的关系最终还是破裂了。2017年4月,陈先生与何女士因登记结婚及结婚礼金等问题发生纠纷,陈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何女士返还同居期间所购财物以及支付的节日礼金等费用,但遭到了拒绝。

于是,陈先生为财物返还问题诉至法院,认为此前为了结婚而给何女士购买的物品、给付的结婚礼金以及轿车均应全部返还。

庭审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婚约关系

庭审中,双方是否存在婚约关系,成为争议的焦点。陈先生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拍摄婚纱照,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最好证明,也正因为此,他才支付了节日礼金以及彩礼,还购买了钻戒、车辆等物品,而现在结婚不成,何女士应当返还。

针对陈先生的说法,法庭上,何女士辩称,双方虽拍过婚纱照,但尚欠考虑,且拍婚纱照与“婚约”并无必然联系。

同时,何女士称,两人在一起同居生活也会产生开支,陈先生在恋爱期间向她赠予车辆等,其赠予行为已经完成,现在陈先生要求返还,但并没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若认定其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也系陈先生提出分手,单方阻止目的实现,不应由她承担赠予撤销的后果。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何女士协助陈先生将轿车过户至陈先生名下,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律师说法

A

缺乏救济途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认为,离异后女方没有收入来源,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女方重新组建了家庭,那么经济困难的前提就不存在了,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可以不给这笔钱。“这个问题目前按一般的流程的话可以说是无解的,缺乏救济途径。”罗柯表示,如果是私下签订的协议,相对还容易变更,但由于“每月给付三千”的款项是在法院的调解书中约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的变更只有两种情形,要么是内容是违法的,要么违反自愿原则。

B

男方可起诉要求降低费用

但在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看来,男方可以起诉女方要求降低经济帮助费用,或给经济帮助加上截止时间,此外双方也可以协商,由男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但是作为学习工作技能之用,到了一定的时候就停止补助,而女方如果认为抚养女儿确实给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可以要求更高的抚养费。

张承凤认为,从法律制度角度,现行的条款太过简单,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对象、方式、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应该予以明确。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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