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吴诗云死亡后遗留的不动产权位于翠屏区南街30号3幢2单元1层14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063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宜市北国用(2004)第3303号土地总证),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陈永昌、陈平共同所有继承。我中心对此继承行为予以公告,若有异议,请于此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 中心反映(联系电话:5108801),到期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法为陈永昌、陈平办理不动产登记。
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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