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屏 龚莉莎
案由:2016年6月1日晚,宜宾某幼儿园小朋友凌某与母亲陈某到翠屏区西区大地坡公园玩耍,同行的还有同班部分小朋友(约5岁左右)及家长约20人。
罗某、李某某在该公园处布置求婚活动,将一束气球(约50个气球组成)和鲜花摆放在地面上形成心性图案,两侧用已点燃的蜡烛摆成了一条约四米长的小道,气球离蜡烛最近的地方约有2米左右。李某某邀约包括凌某在内的约10个小朋友参加求婚活动,要求小朋友们围住罗某女友齐喊祝福语,并许诺完成后将气球分给小朋友们玩耍,小朋友们表示愿意参加,家长们未反对。
求婚活动现场,小朋友们按李某某的要求将罗某的女友围成圈,并喊祝福语。仪式完成后,李某某叫小朋友们可以去玩气球了,小朋友们围到气球面前,许多家长想解气球尾端的线,把单个气球分离开来。期间,突然气球爆燃,凌某及其母亲陈某被灼伤。罗某当即开车将凌某及其母亲陈某送至宜宾市某医院治疗。凌某入院诊断为轻度烫伤,住院92天后于2016年9月1日出院,用去医疗费6938.05元。2016年10月31日,宜宾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凌某的后续医疗费为人民币6000元。
后凌某的父母多次找到罗某、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果。原告凌某甲将罗某、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凌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4238.05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李某某系罗某的母亲。被告李某某向法院出具现场照片,其中一名女士站在气球面前,手呈拳头状,在手的上方有疑似火光的亮点,该亮点紧靠该束气球。证人证实该背对着镜头的女士是周某,且周某拿出了打火机。
判决:一、被告罗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凌某甲16266.64元;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凌某甲6971.41元。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某、李某某在邀约小朋友参加活动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李某提供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统一,能够证明周某在气球旁边有使用打火机的危险行为,故被告周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凌某甲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238.05元。被告李某某、罗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本案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该事件的主要责任,酌情确定承担原告损失的70%责任;被告周某在为孩子取气球时,用打火机在气球附近点火,应承担本事件次要责任,酌情确定承担原告损失的3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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