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甲醛超标生态板进行查封。(图片由翠屏区工商局提供)
本报讯(袁泉 记者 郭晓娟)8月1日上午10时许,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5名执法人员依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向宜宾城区江北—建材销售商顾某门店送达翠工商履催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现场,在市场管理方人员见证下,顾某的爱人吴某某签收了法律文书。
2016年6月1日,顾某对其销售甲醛超标不合格生态板,被翠屏区工商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罚款160000元”的处罚不服,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21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邀请了全市工商系统分管领导、经检、法制人员及新闻媒体共9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
在庭审现场,顾某及其代理人称:自己被抽检的生态板不属同一批次的,样品不合格不能代表抽检的产品都不合格。
翠屏区工商局认为,顾某及其代理人声称的事实和理由是对国家标准的误读。依照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第3.1.7款对“监督总体”的概念规定,“监督总体”是监督抽样检验对象所检验质量特征不合格时所能涉及到的商品集合。根据GB/T28863第5.8条对监督总体的判定规则,若所检验样本单元不合格,则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本次抽样确认监督总体是依据受检现场产品的品牌、分类、规格型号、产品等级等产品信息情况,以其销售的同一型号或同一类商品来作为确认监督总体的标准;同时,样品检测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是有合法有据的,批次并不是确定监督总体的依据。
最后,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履行流通领领域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有权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当庭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证据虚假、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顾某的上诉请求。
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翠屏区工商局根据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顾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制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另外,顾某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藐视法律,与其丈夫吴某某、同胞姐姐顾某某等人挑衅法律威严,干扰执法公正,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顾氏两姐妹及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顾某收到翠屏区工商局的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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