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原告刘某某与家人在被告翠屏区某火锅店就餐,因火锅店内路面湿滑,刘某某摔倒受伤。送医后经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并软组织损伤,需行髋关节置换手术。刘某某住院治疗28天后出院,经四川中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在与火锅店多次协商,并寻求消协、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解决无果后,刘某某将火锅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9749.86元。庭审中,法官充分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围绕争议焦点,引导双方举证、质证,通过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陆航团官兵讲解了该案简要案情和涉及的法律法规,介绍了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案件管辖、审判流程、庭审礼仪等情况,解答了官兵提出的问题。
官兵们表示,通过旁听案件庭审过程和法官的介绍解答,对审判工作有了直观感受,增强了法治观念,学到了法律知识。彭屏邓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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