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屏 肖必春
案由:2015年以来,黄某以600元每箱(每箱6瓶)的价格多次从郭某处购进假冒的52°水晶瓶五粮液酒及五粮液“1618”酒后,通过物流或亲自送货的方式向林某、庄某、张某、尹某、刘某、谢某等人出售90余箱,销售金额共计10.5万余元,获利共计5万余元。
2016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接被害单位报案,经侦查于2016年5月9日在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某物流公司外将黄某抓获,依法从黄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8700元及涉案的假冒五粮液酒。黄某归案后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此后,公安机关先后从刘某处扣押52°水晶瓶五粮液酒81瓶;从张某处扣押52°水晶瓶五粮液酒10瓶;从某物流公司处扣押收货人为“李总”(黄某)的五粮液酒20箱,扣押收货人签名“黄经理”、“李总”的货运单7张,扣押发货人为“黄某”的发货单7张。经鉴定,公安机关提取扣押的五粮液酒均为假冒产品。
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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