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玲 记者 李美琪)一些老赖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地址一项时,故意耍花招留假地址,不仅让银行无法找到自己,也让法院在送达文书时“送达难”。针对这种情况,今年3月8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宜宾银监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涉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作为合同附件的通知》,规定若双方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发生诉讼争议时,宜宾两级法院确认合同书上的地址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也就是说,即使老赖在合同书上签订的是假地址,法院也要认,此举有效解决“送达难”,让耍心眼的老赖自食其果。
诉讼文书送达是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社会公众的消费多样化需求增强,民商事案件大量的增多,带来了信用卡产业、小额贷款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业务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逐年上升,“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许多法院的难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法院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但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延长审理期限。一件案件中的公告送达包括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如果上诉还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需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再留出十五天答辩期和三十天举证期限,仅此一项工作就要三个多月。一旦案件涉及“送达难”,其审理周期就会长达一年甚至二年的时间。
据统计,近3年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信用卡、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贷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数占整个民事案件收案数的一半以上。而宜宾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该类案件普遍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恶意逃避送达的现象比较突出,且因为之前的借款、贷款等合同中未明确涉诉送达地址等情况,以致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只能公告送达,近3年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追偿权纠纷等案件,公告送达率大幅增加,直接导致该类案件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以及诉讼效率降低等问题,债权人权利未能得到有效维护。
为有效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送达难”的问题,3月8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联合宜宾银监分局在全市率先发出《关于在涉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作为合同附件的通知》,规定在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将《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确定书》作为合同的特别附件,明确约定借款人、担保人送达地址。若双方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发生诉讼争议时,法院确认上述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这样,案件审理期限将会大大缩短;同样,公告审理一、二年的案件,会在3个月到半年内审结,可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让债权人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目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首批向几家银行、金融机构发送关于确认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书,得到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可与支持,都积极反馈了对该规定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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