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屏 杨光
案由:2014年5月22日,杨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在翠屏区金沙广场豪门KTV包厢内,因与被害人谢某发生争执后相约在翠屏区长江桥头见面。见面后,杨某甲持刀对谢某进行砍打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谢某伤情评定为重伤。案发后,杨某甲畏罪潜逃。杨某甲出逃期间,因生活拮据,遂电话联系严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帮忙汇钱,后严某某将3000元钱交给杨某甲的妹妹杨某乙让其帮忙向杨某甲汇款。当杨某甲潜回宜宾时,严某某前往接送,并为杨某甲安排住宿。
后杨某甲要求更换地方,杨某甲便电话联系石某,让其提供住宿。石某在明知杨某甲涉嫌上述犯罪的情况下,为显示自己义气,仍然将其接回翠屏区南广镇顺江街家中,为其提供隐藏处所,直至2014年10月10日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将石某抓获,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判决:被告人石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被告人石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明辨是非,亲属、朋友犯罪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其提供帮助,而应规劝其投案自首,接受法律的处罚。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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