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房交2016第(2)号
根据住建部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9]1173号)第四条之规定,我中心对下列申请人申请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已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
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我中心抵押办公室,据以复核;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予以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宜宾市房产交易中心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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