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的网上支付
1.王某在工作中获得了大量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申请表,通过伪造签名、篡改联系电话和账单地址,王某冒领他人数十张信用卡。
2.王某指使梁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多个网上支付账户和网上店铺,王某则以冒领的信用卡大肆刷卡“购物”。
3.梁某将收到的资金迅速转入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再汇集到梁某、王某持有的银行卡账户中,完成洗钱。
4.多名信用卡所有人收到银行催款通知发现不良信用记录后,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王某因金融诈骗罪获刑,梁某因洗钱罪被起诉。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
1.某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宣称其“从事信息配对咨询和商务服务,服务广大网友和中小微企业”。
2.在实际运营中,该公司通过发布虚构的高息借贷标的,将获取的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等。
3.没过多久,该公司因无力偿还多笔到期的借款和高额利息而发生挤兑事件(即客户要求收回投资)。
4.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公司实际上是借助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融资信息中介功能进行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待偿付借款逾亿元,涉及全国4000余人。
三、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取个人银行卡资金
1.黄先生收到一条关于X公司可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短信。
2.经电话了解,对方告知办理条件:一是需向该公司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二是需在制定银行办理储蓄卡并存入相应资金;三是在储蓄开户时必须预留该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
3.黄先生按照该公司提示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开户,并存入4万元,填写了该公司提供的经办人员手机号码,之后,向该公司提供了储蓄卡号。
4.犯罪分子以黄先生名义注册支付宝账号,利用支付宝关联储蓄卡时只需验证注册信息与银行卡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的漏洞,将支付宝账户与黄先生银行卡账号及预留手机号进行绑定,利用支付宝密码及手机验证功能将其资金转走,通过ATM取现等手段,完成洗钱。
四、非法经营POS机套现
1.自2007年11月22日起,朱某利用伪造证件申办“XX经营部”、“XX服务部”、“XX书店”POS机3台,并雇佣多名员工,在网上发布POS机套现信息。
2.朱某采用分散套现信用卡、分散交易金额及分散转入POS机的“三分散”方式,试图掩饰非法套现犯罪活动。
3.朱某将套现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立即通过网上银行转出或ATM提取,将套现资金付给“客户”,账户当天几乎不留余额。
4.朱某为十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约672.4万元。2011年3月25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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