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1)日,记者从宜宾市政府获悉,为全力保障宜宾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努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宜宾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其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如下: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90元/人·月统一上调至460元/人·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0元/人·月(2640元/人·年)上调至270元/人·月(3240元/人·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不低于350元/人·月,上调至450元/人·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由不低于350元/人·月,上调至不低于370元/人·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宜宾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衔接,抓紧落实提标保障资金;动态管理,落实“低保兜底一批”政策;强化宣传,做好救助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提标任务全面完成。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倾力保障民生、坚持社会发展共享的重大举措,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晚报记者 刘长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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