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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低于“国标”的农村低保户 本月起领特殊生活补贴

来源:宜宾日报 2016-08-06 14:3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李美琪)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残疾人联合会五部门联合向各县(区)发出《关于转发川民发〔2016〕69号文件的通知》,从2016年1月起,各县(区)向年收入低于国定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发放特殊生活补贴,2016年增发差额的50%,2017年增发全部差额。这些农村低保对象本月起领特殊生活补贴。

宜宾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介绍,根据通知,特殊生活补贴是从2016年1月起开始发放,只针对年收入低于国定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2016年增发差额的50%,2017年增发全部差额。但是,由于从7月份起,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低限标准上调,按要求,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最低不低于240元,算下来,每人每年不低于2880元。宜宾执行“省标”后,如果这个标准高于“国标”,那么,特殊生活生活补贴将停止发放,只补发1—6月的,按文件规定增发差额的50%。另外,根据通知,对已按规定发放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农村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不再重复发放低保对象特殊生活补贴。

据介绍,具体发放对象及应发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残联逐人核定。低保对象家庭年收入按低保家庭全部收入计算(与贫困户收入计算口径相同)。那么,发放农村低保对象特殊生活补贴所需的资金从哪儿来呢?根据通知,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对扩权县补助40%,对非扩权县(区)补助30%,市财政对非扩权县(区)补助10%。通知还要求,各县(区)民政、财政、扶贫部门和残联,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农村低保对象特殊生活补贴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联系向市级四部门报送。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共享基础数据信息,确保享受对象和相关补贴不重、不漏、不乱。同时,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基础程序,要规范建立档案资料,原则上通过金融机构“打卡”,每季度发放一次,确保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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