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小荣、小毅之父因车祸死亡已为少时丧父的一大不幸,失去母亲张女士的抚养照顾又是难见的二次伤害,由正晟交通服务公司依法承担受托人赔偿责任,将使委托人小荣、小毅在其可塑教育过程之中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公序良俗。”
案件主审法官——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审判员李照彬在书写裁判文书时,写下了上面这段情理法并茂的文字。
据了解,小荣今年12岁,小毅6岁,其父亲因车祸去世,家人随后委托四川省正晟交通事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晟公司)代理索赔。当年9月,正晟公司向两兄弟承诺,等诉讼赔偿金赔付下来后,必须等到爷爷奶奶、母亲一起商议赔偿金的划分。后经法院调解获赔28万余元,这笔赔偿款直接转入了正晟公司的账户,该公司将赔偿款中小荣、小毅及母亲张女士的应得份额21万元转账支付给张女士。随后,张女士离家出走,导致两兄弟只能随爷爷奶奶居住生活。张女士离家出走后至今无法联系。
兴文法院认为,正晟公司违反了自己承诺和调解协议约定,属违约行为,判决正晟公司赔偿两兄弟15万余元,并交由其爷爷奶奶保管。宜宾中院维持原判。正晟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认为,正晟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为双方达成的委托代理合同,后来达成的意见应当视为对《承诺书》的补充内容。该公司未征得委托方的共同同意,直接将赔偿款中属于两兄弟的15万余元给了张女士,属于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针对这一案件,李照彬表示,裁判文书不能像八股文一样不讲情理,通过有说服力的判决书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才能有利于案件纠纷的最终解决。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图片由主审法官李照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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