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显示,2014年10月29日12时许,陈某某与被告人罗某因经济纠纷,罗某在明知汽车引擎盖上趴着陈某某的情况下,仍开车行驶一小时左右。中间从宜宾南站开上了内宜高速公路,在路上不断变道行驶,并在高速公路北站收费站处撞毁栏杆强行冲出收费站,继续在公路上行驶至13时许。在宜宾临港区沙坪附近被民警挡获。此行为造成受害人陈某某手肘部、头额部软组织挫伤,警方侦破后以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昨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但未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但罗某不认可起诉书及陈某某称其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并不断变道。至于在宜宾北站冲关撞断收费杆,罗某辩称当时前面有辆货车,他只想紧跟货车驶出高速路,并非故意冲关出逃。罗某的辩护律师请求检察院督促警察调取更多重要证据,以进一步证明罗某没有故意杀人、其行为也没有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律师认为罗某不构成犯罪。昨日,法庭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成都商报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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