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成都荣辉天天渔港卖假酒被控单位犯罪案在高新区法院公开宣判:天天渔港被判单位犯罪成立,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该酒楼罚金90万元。
酒楼直接负责人陈广荣被判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0万元。
法院昨日同时宣判:为天天渔港提供假酒的供货商陈晶,被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70万元。
据成都高新法院介绍,此案是成都第一个因卖假酒而被控单位犯罪的案件。
庭审直击
陈广荣耷拉着脑袋,头发几乎全白
昨日上午,高新法院第二法庭外,天天渔港的工作人员和陈广荣的亲属早已等候在此。上午11时许,被逮捕羁押的天天渔港实际控制人陈广荣和其供货商陈晶被带上法庭。与几个月前开庭时相比,陈广荣头发几乎全白,留着花白的胡楂,看上去老了好几岁。
从陈广荣走上法庭开始,他就一直不停地哭泣,不时用手抹眼泪。整个庭审过程中,他始终耷拉着脑袋,并没有环顾法庭四周,寻找前来参加庭审的公司员工和亲友。而坐在被告席上的天天渔港公司法人代表韩思莹(代表公司出庭)和旁听席上的陈广荣亲友也跟着抽泣起来。
恢复庭审后,天天渔港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经过公诉人质证后,法院休庭合议。
含泪领刑,公司仍在正常营业
大约20分钟后,法庭恢复庭审,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当庭判处荣辉天天渔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罚金9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广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0万元;判处为天天渔港提供假酒的供货商陈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70万元。
在法庭上,陈广荣表示自己不知道所购买的名酒是假酒,自己也是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宣判结束后,陈广荣被戴上手铐,抽泣着离了法庭。宣判现场,3名被告人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宣判结束后,两名被告人被迅速带离法庭。天天渔港的员工和陈广荣亲友在停留了10多分钟后离开。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前往天天渔港公司所在地看到,公司仍在正常营业。
定罪依据
陈广荣不认罪≠无罪?
高新法院: 证据确凿,
无口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尽管陈广荣辩称不知是假酒,但法院依据一系列证据作出事实认定:
2012年,供货商陈晶向天天渔港供应五粮液、国窖1573等五大名酒,双方需履行较为完善的交易手续:由天天渔港收货入库,财务转款。2012年底,陈广荣经与陈晶接洽后,决定从陈晶处采购茅台酒,双方不再履行以前的交易手续,陈晶直接将茅台酒送至天天渔港大堂,不再提供酒水随附单据。交货后,陈广荣直接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晶个人银行卡转账付款。
2013年7月3日,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接到贵州茅台酒、宜宾五粮液和泸州老窖三家公司的举报后,在天天渔港查获贵州茅台酒1120瓶,五粮液24瓶,国窖1573酒6瓶。经鉴定,此次所查获白酒均系假酒。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天天渔港已经销售了28万元的假名酒,尚未销售的假名酒货值130余万元。
2014年6月25日,高新检察院指控天天渔港因销售假酒构成犯罪,并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高新法院同时还查明,2012年至2013年7月案发前,陈晶多次以低价从秦大华(在逃)处购买100余件(每件12瓶)假冒茅台酒,供应给天天渔港。期间,陈广荣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晶银行卡转账106.6万元。同时,陈广荣在天天渔港搞促销,以首瓶1180元,次瓶388元,或者每件10800元的方式促销茅台酒;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80元的方式促销五粮液;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00元的方式促销国窖1573白酒。
从2014年6月被控犯罪到昨日宣判,陈广荣始终称,自己不知道所促销的名酒是假酒。
对此,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广荣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采购了这批名酒,并且采用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促销,说明其主观上知道这批名酒系假冒的产品。另一方面,在采购环节上,天天渔港改变过去公对公的结算模式,而改走个人账户,印证了其主观故意。高新法院认为,上述行为足以证明陈广荣有知假卖假的故意,并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另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虽然陈广荣本人不认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重实物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口供并非定罪的必须证据,换句话说,即使没有被告人口供,也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法院释疑
成都首例酒楼卖假酒被判单位犯罪
办案法官解读6个“为什么”
天天渔港为什么构成单位犯罪?为什么判处的罚金是90万元而不是其他数额?为什么只判陈广荣一个人要负责?为什么第二次卖假酒没有作为此次量刑考虑?……这起成都首例酒楼卖假酒被判单位犯罪案,留下了多个“为什么”,也为广大餐饮业经营者所关注。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办案法官、检察官,他们对这些“为什么”给出了权威答案。
1、为什么构成单位犯罪?
法院在宣判时指出,本案所查获的假酒,是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以公司名义进行的销售,因此被认定为公司行为。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天天渔港作为一家餐饮企业,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决策并实施了售卖假名酒的行为,同时其售假的收益归单位所有,并用于单位使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判决单位构成犯罪。
2、为什么判处的罚金是90万?
法院判决对天天渔港处罚金90万元,同时判处实际控制人陈广荣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0万元。
为什么罚金是90万元而不是其他金额?法院解释道: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本案中确定的销售金额为28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30万元,其总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8万元,按照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确定为90万元。
3、为什么只追责陈广荣?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天天渔港的售假行为,均系实际控制人陈广荣一个人决定、负责实施,其他经办人员均是在他的授意下参与售假的,因此仅将其一个人确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4、取保候审为何变羁押?
2013年9月陈广荣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底被高新区法院变更为逮捕羁押。其被羁押的具体原因,法院在判决中未作具体说明。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陈广荣被羁押的原因与其二次卖假酒和取保候审即将到期有关。“按照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陈广荣于2013年9月被取保候审,1年的期限于2014年8月底到期,加上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销售假酒,主观危害性大,这才导致被法院羁押。”
5、为什么对陈广荣判实体刑?
在众多类似案件中,被告人多数被判缓刑。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广荣被判4年有期徒刑和处90万元罚金。对此,审判法官作出解释: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司法解释,销售金额25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在本案中,陈广荣所销售的假名酒数额按照促销价计算,最终确定销售金额2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未销售金额130万元,也属于数额巨大。均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根据审理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额度的,在同一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因此,陈广荣的刑期在3年以上7年以下这个法定刑内,最终确定为4年刑期。
6、二次售假对量刑有无影响?
在本案中,判决仅认定了天天渔港的第一次售假行为,未对第二次售假进行审理和认定。对此,办案检察官表示,第二次售假行为是在第一次售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其属于单独的违法行为,不能直接追加到第一次犯罪行为中去。而天天渔港的第二次售假金额较小,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数额,因此,仅仅由成都市食药监局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有再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高新法宣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图片由高新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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