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14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对由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正川(化名)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罚金8万元;被告人吴正川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吴正川在未办理农用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集体讨论和村民入股的方式,组织人员在翠屏区象鼻街道某村平整场地进行新农村建设。在建设期间,经翠屏区国土分局执法大队、宜宾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翠屏区大队等相关部门多次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该单位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修建,并将该地23829平方米面积租赁给宜宾市某公司修建仓储,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
经鉴定,被非法占用农用地45.32亩,其中非法占用林地31.35亩,非法占用耕地9312平方米(13.97亩),其中的耕地已被严重破坏,土地种植功能已丧失,不能继续耕种。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改作他用,数额较大,造成林地、耕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琳 晚报记者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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