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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面值2万多元的发票 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盗窃罪

来源:成都商报 2014-04-15 07:42   https://www.yybnet.net/

无业男子朱世平跑到火锅店盗窃,没偷到钱,就偷了2万多元的发票,拿出来卖了600元。这些发票被税务部门鉴定价值2000多元。那么朱世平的犯罪数额该怎么算,有没有构成盗窃罪呢?检察官认为,发票本身没有价值,也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因而朱世平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过,检察官认为他出售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出售发票罪。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指控,并判决朱世平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鉴定价格为2000多元

29岁的朱世平初中毕业后从宜宾来成都务工。去年12月2日凌晨,朱世平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来到武侯区簇桥金凤街一家火锅店偷东西,没偷到钱,就从收银台的抽屉里偷了面值2.4万多元的餐饮定额发票,并以600元的价格将发票卖给了武侯大道附近的中餐馆。后来,经武侯区地方税务局鉴定,这些发票价格为2620元。

那么那么朱世平的犯罪数额该怎么算,有没有构成盗窃罪呢?

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盗窃罪为侵犯财产权的案件,除刑法明文规定的扒窃、入室盗窃、多次盗窃等特殊情形外,均需被侵害的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并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如果财产本身没有价值或无法估算,就不能认定盗窃的数额,进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中,朱世平的行为给火锅店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发票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也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商家购买发票时依票面金额所缴纳的税金和发票票面标明的金额并不是发票的价值,而是税务部门核实商家营业数额、确定征税基础的一种方式。因此,朱世平盗窃发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但是朱世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09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出售发票罪。检察官表示,如果朱世华将偷来的发票扔了,并不会构成犯罪。

武法检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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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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