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范围 降门槛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
允许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或实行行业垄断
本报讯 (张茂洁 记者 钟晓晴)8月16日,记者从宜宾市民营经济创新驱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当前,宜宾市已发布《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统筹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具有研发创新载体、实施先进标准、拥有自主品牌的重点民营企业和各类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的监测和帮扶。
2012年,宜宾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55.9%,实现税收占全市税收总额的41%,民营经济已成为全市经济的主要支柱、税收的重要来源、就业再就业的主要渠道。预计到“十二五”末,宜宾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8.9%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44%以上;培育发展壮大“三上民营企业”1000户。
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要求,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或实行行业垄断。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意见》还对民营企业经营成本方面给出了诸多政策优惠,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及变更注册登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就是对民营经济实行“零成本”注册。同时,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零首付”注册,3个月注册资本到位20%,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在经营场所限制方面,《意见》指出,对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可予办理注册登记。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经营的,无房屋产权证明时,可凭合法的建房许可证明或(镇)乡、村(社区居委会)证明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为积极落实政策实行,宜宾市建立了民营经济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把促进民营经济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县(区)和市直部门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明确该《意见》中涉及的其他各项奖励或补助资金,已有经费来源的,在原渠道中列支兑现;没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名实相符”的原则,负责兑现。若拒不兑现政策以及以虚假名目恶意套取支持奖励资金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要坚决严处,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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