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田书岑)近日,南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骗取票据承兑罪案。被告人邓某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服判息诉。
被告人邓某是宜宾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从银行贷款,提高授信额度,向银行、担保公司提供伪造的购买机器设备增值税发票,并授意公司会计制作虚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做大公司资产。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间,邓某虚构交易背景,利用自己掌控的公司,编造虚假产品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公司名义先后从银行申请了74笔承兑汇票,总金额2793万元。后因公司无法归还银行的敞口款,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垫付了敞口款共计902.7万元,但其至今未能归还担保公司垫款,造成担保公司经济损失902.7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伪造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银行与担保人的信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多次骗取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使金融机构不能正常监管金融资产的使用,置金融资产处于巨大风险之中,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且承兑汇票合同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债务,致使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结合本案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南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案件逐年递增,所涉领域也不断扩大。为保持辖区内金融形势稳定,南溪区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整合审判资源,对涉及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打高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挽回受害人的损失,保障辖区金融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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