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3.15交通肇事案
肇事者刘X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情简介:3月15日12时20分许,刘X启驾驶川Q66D9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文X蓉、冯X蓉、赵X英、代X香等亲戚八人)从南溪区仙临镇同兴村往三新村方向行驶至三新村8组(小地名:大峡口)处时,因下坡、弯道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出路面坠于约6米高的山坡下,造成冯X蓉、赵X英、代X香受伤和文X蓉当场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刘X启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经长下坡、弯道时操作不当且不按规定载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
该事故由刘X启承担全部责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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