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倩颖 申伯英
案由:刘某是租住在翠屏区的江西人,从2013年以来,刘某在未经过药品销售培训和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成都荷花池及其他药品销售个体人员处购进无资质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甲茸壮骨通痹胶囊、痛除根胶囊、筋骨痛消停胶囊等多个品种药品,向翠屏区、南溪区、宜宾县等地乡镇药店、诊所、卫生室销售。其中,刘某将部分品种的药品卖给了唐某、朱某等人。唐某、朱某等人购买药品后部分退给了被告人刘某,部分用于自己或亲属服用,部分用于销售。
2014年8月以来,田某以13元每盒的价格在刘某处购进一批筋骨痛消停胶囊、甲茸壮骨痛痹,在翠屏区沙坪街道及其开设的诊所对外销售。2016年1月,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田某的诊所查获6盒筋骨痛消停胶囊,并认定查获所售筋骨痛消停胶囊属假药。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被告人刘某、田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某长时间在宜宾市范围内向多家药店、诊所、卫生室销售假药,属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刘某、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调查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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